高院:对于待售或以交易为目的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贬值,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 2022-02-07 00:00:00360本站fshcn

      遭受交通事故后受损车辆虽已经修复,但车辆的抗扭曲强度、美观、完整性等均有所下降,车辆难以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该车辆处于待售状态或用于交易目的,那么法院是否支持案涉车辆这种情况的贬值损失?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31日,樊某上班途中驾驶本单位即车健公司所有的*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在某路段行驶,至事故地点躲避车辆时冲上路南侧人行道上,将云哒物流公司运送的并已停放在该人行道上的车架号分别为LF*60速腾牌轿车、LF*58速腾牌轿车、LF*68新捷达牌轿车三辆商品车撞损。

      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某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破损车辆损失共计58,545元。樊某系车健公司职工,所驾驶车辆为车健公司所有,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后,云哒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车健公司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审理结果】

      判决:驳回云哒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否赔偿?

      案涉车辆系云哒物流公司运送的用于出售的新的商品轿车。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的抗扭曲强度、美观、完整性等均有所下降,车辆难以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出售价格显然要比未发生事故的新车的价格低。这一价值损失是案涉车辆的直接损失,构成了案涉车辆价值的减损,也就是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云哒物流公司请求车健公司赔偿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有理,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对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应由车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里案外】

      按照法院对“贬值损失”的认定,虽然车健公司应赔偿云哒物流公司案涉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贬值损失,但因云哒物流公司不举示相应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最终法院对云哒物流公司要求车健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仍然未能支持。

      只不过,不能支持的原因不在于对“贬值损失”的认定,而在于云哒物流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贬值损失具体金额的证据,且下判决之前亦不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云哒物流公司请求车健公司赔偿案涉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其即依法应对案涉车辆贬值损失具体金额负有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云哒物流公司不举示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贬值损失,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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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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