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的,属违反法定程序
通过邮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杜某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8)浙01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杜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未按法定程序向其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及判决书,剥夺其辩论、质证及上诉的权利。原审法院曾向杜某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的户籍地址邮寄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回单中未显示签收,也未标注投递状态、未妥投原因,仅手写标注“电话无人接听2019.3.1817:00”,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就进行公告送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剥夺了杜某辩论、质证的权利。原审法院在公告送达案件判决书之前,也未通过邮寄或者其他方式向杜某送达判决书,未查明杜某是否仍然下落不明,导致杜某无法知晓判决生效时间,剥夺了杜某上诉的权利。(二)原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杜某能够提供新证据推翻原审判决。公司未依约向杜某交付苹果版本、PC端软件;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功能清单内的开发和交付工作,其交付的打车APP安卓版本不符合双方约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软件运维服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九、十项,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某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杜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某
审判员 詹某
审判员 刘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施某
书记员 翟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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