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未吃早餐在军训过程中晕倒摔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 2023-02-02 19:14:21125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黄健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这句话应成为我们面对所有事关自身健康、安全问题应有的态度。作为有一定认知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因自身较大过错在校园活动中受到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小甜自幼存在听力障碍……

20219月,小甜到学校报到入学。

915日,学校组织新生军训活动,当天由于小甜和室友们起床晚了,害怕迟到,均没有吃早餐就参加了军训。在站军姿到第六分钟时,小甜突然倒地受伤。后学校立即拨打了120,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低血糖引发的晕倒。小甜面部摔伤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等费用3.7万元。

小甜父母认为学校应为小甜受伤承担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3.7万元。

学校辩称,学校在组织军训前已专门召开班会开展安全教育,强调军训前要吃早餐,要主动报告特异体质等注意事项;且在小甜晕倒后立马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家长,学校已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而小甜军训前未告知班主任和教官其听力有障碍,且未吃早餐参加军训,身体有不适也未及时报告,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甜学校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认定问题。

一方面,小甜作为一名年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身体健康情况及军训活动已经具有足够的支配能力,并且军训前接受过安全教育,小甜应已经知悉军训活动的安全注意事项。但根据小甜陈述及学校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小甜入校报到及军训前,未将自身身体状况告诉学校及老师,同时在915日军训前未吃早餐,也是造成晕倒的主要原因,故小甜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学校组织军训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主动询问了解每位学生的健康情况,同时要对学生的用餐、用水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根据学校提供的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及班会记录,学校主张其在军训前曾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且学校在小甜受伤后,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到附近医院就医,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合理得当。综上,学校已经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是,小甜在庭审中陈述称“网上报名时注明过听力不好的事情”,而学校并未对此引起足够重视,也未对每位学生的健康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且军训前未了解小甜没吃早餐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疏忽,对小甜的摔伤存在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目前损害后果与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学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最终,槐荫法院结合致害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小甜对自身损害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校园里发生的一种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涉及到学校在校园安全事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具体而言,未成年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责任划分主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免除其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一方在学校。二是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侵权责任,即举证一方为受害人方。

那么实践中,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通常可从学校举办活动的场地和设施是否安全、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是否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否了解并注意学生的健康状况或特异体质、是否在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时及时采取合理救助措施等方面综合判断。预防和应对校园事故,作为学校,一定要未雨绸缪,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尽到管理职责;作为学生,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校纪校规,对自己及他人的健康、安全负责。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撰稿丨黄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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