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漱口水,泼出去不只是11万元人民币,还是……
一杯水,可以解渴、可以浇花......
一杯水,还可以惹出大祸!
【基本案情】
因丈夫脑梗住院,58岁的李阿姨便在某医院陪同照顾。
一天清晨7点半左右,她像往常一样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早餐碗。不料,刚到走廊她就脚下一滑,摔倒在地。李阿姨顿时觉得疼痛难忍,躺在地上无法起身,幸好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进行治疗。经检查,李阿姨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医院和李阿姨都觉得蹊跷,怎么会无缘无故平地摔跤?于是,医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监控显示,当天清晨7点29分,医院的保洁人员刚打扫完走廊,走廊地面干净整洁。然而就在一分钟后,另一位住院的老张手持漱口杯出现在了镜头里,随后顺手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走廊地板上。半分钟后,李阿姨出门洗碗时正好踩上水渍,随即摔倒受伤。
近日,李阿姨将老张和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张在医院走廊将水杯里的水洒到地面,导致李阿姨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阿姨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从洒水到李阿姨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阿姨摔倒的地面不存在异样,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阿姨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老张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老张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
【法官说法】
一只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会引起一场龙卷风,一次随手泼水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在进行任何行为时,我们都应优先考虑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安全,尤其在公共场所更应谨慎行事,避免作出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本案裁判不仅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及边界,还打破了经营场所“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事实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弘扬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小编有话】
以上案例,系重庆高院发布的一个案例。但之前还有一个重庆某医院的案例。重庆的邓女士抱着孩子在医院就诊时,突然摔倒在地致十级伤残。经过调查,导致邓女士摔倒的原因是医院走廊地上的一摊水,而这摊水来自一男孩在医院走廊弄洒饮料所致。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医院门诊室通道,该通道人员密集,重庆某医院对该区域应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地面有水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扫干净导致邓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后,法院认定,邓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汪某福承担70%的责任,重庆某医院承担20%的补充责任。
注意,“未能及时清扫干净”与本案中的“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阿姨摔倒的地面不存在异样”是有区别的。“未能及时清扫干净”意味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中的“摔倒时间极短”,前一分钟刚刚打扫过,所以不承担责任。
至于“补偿责任”是什么意思,具体怎么划分责任,详情阅读链接文章:重庆一女子医院就诊时突然摔倒致十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重庆高院、江津法院(作者:黄书勉),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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