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滑摔倒受伤,自己也要承担责任吗?法院依法判决各负其责!
道路施工对城市的飞速发展至关重要,施工现场经常可见施工围栏,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放置得东倒西歪,严重侵占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甚至遮挡视线,阻碍通行……
【基本案情】
2019年冬天的一个晚上,赵某骑电动车去公司上夜班。行驶到某施工工地的围栏处时,赵某的电动车碾压工地排出的废水结冰,打滑歪倒,赵某重重地摔在地上。经医院诊断,赵某右臂、右腿和锁骨骨折,住院治疗13天。
赵某认为,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将废水排到路面未及时清理,导致路面结冰,并且围栏遮挡视线,导致自己发生事故,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
建筑公司辩称,当晚光线昏暗,赵某未佩戴任何安全护具,事发前几日多雨雪天气,且赵某前方几辆电动车均正常通过该路段未发生事故,因此赵某骑车摔伤的结果与建筑公司无任何因果关系。
【按例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的损失与建筑公司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建筑公司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建筑公司施工的路段有隔离围栏和隔离水槽,存在施工积水溢出围栏,导致路面结冰的情况,已经对道路正常通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公司对赵某摔倒的事故有一定过错,与赵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3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事发路段光线昏暗,连续几日雨雪天气,赵某更应该谨慎、安全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赵某受伤后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驶离现场,对现场造成了破坏,使相关部门难以对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作出认定,且未佩戴安全护具驾驶电动自行车,对损害后果的扩大也存在过错,自身应承担70%的责任。另外,经司法鉴定,法院确认赵某因此次伤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0万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建筑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3万元。法院判决后,建筑公司和赵某均未上诉,建筑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不管是施工单位还是其他个人,有以上行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过错也有相应的规定。本案中,就是因为赵某个人也有一定过错,才导致建筑公司仅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电动自行车确实方便了群众的生活,但也存在一定危险。行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要佩戴好头盔、护具,谨慎行驶,一旦发生事故,要第一时间保护现场,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撰稿丨崔存星),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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