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躲避动物威胁时摔倒受伤,动物饲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伤害 2018-01-07 00:00:00538本站fshcn

【要点提示】

       受害人在饲养的动物对其身体造成威胁,采取紧急避险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致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4日上午12时许,王某驾驶三轮车,路过李某健、熊某、李某、陈某房前堡坎下的公路时,王某想将自己所收购的矿泉水空瓶卖给李某健,便停车叫李某健,这时李某健之母陈某叫王某从房前左侧的坡路上来,因当天下雨,王某便从房前右边坡路上去,李某健、熊某、李某、陈某饲养并拴养在靠房前的彩钢棚钢管上的黑色狼狗向王某扑去,致使王某在避险时不小心滚到房前的堡坎下受伤致残。熊某见此便拨打120进行施救,事后120急救车将王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013年12月20日,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某腰2椎体压缩性爆裂性骨折并内固定术后其伤残程度为Ⅸ(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某腰2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取出内固定材料大约需要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的后续治疗费用或者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王某支付鉴定费1300元。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健、熊某、李某、陈某赔偿损失。

        庭审查明:李某健、熊某与李某、陈某夫妇现均系家庭成员,至今未分家析产。

       法院认定:王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58477.47元。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由李某健、熊某、李某、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95086.48元,由李某健、熊某、李某、陈某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公民的生命某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3年6月24日上午,王某驾驶三轮车路过李某健、李某、陈某、熊某的房前堡坎下面公路时,停车想将自己收购的矿泉水空瓶卖给李某健,王某在从李某健的房前右侧的坡路上去的过程中,李某健、熊某、李某、陈某拴养的狼狗向王某扑去,导致王某在采取紧急避险的过程中,不慎滚到房前的堡坎下受伤致残,对此,王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李某健、熊某、李某、陈某的赔偿责任。

       李某健、熊某、李某、陈某饲养的动物虽属拴养,但未在明显的位置设立安全标识,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对王某的身体造成了威胁,致使王某在受到威胁时采取紧急避险的过程中,不慎滚到保坎下,发生受伤致残的损害结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事情发生的经过、双方的过错,确定李某健、熊某、李某、陈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还是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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