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疏通剂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2023-03-23 15:27:3469本站fshcn

家里的下水管道堵塞,管道疏通剂基本上属于疏通下水道的绝佳选择。不过,疏通剂存在产生大量泡沫、可能发生喷溅的潜在危险。因此,消费者在选择疏通剂的时候一定要购买正规、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疏通剂的使用说明使用。否则,一旦消费者使用不当,或疏通剂存在缺陷,很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如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该如何划分?2020)豫16民终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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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51日,李某某天猫公司名下的天猫网购平台购买了管道疏通剂,该商品由某日用品公司在天猫平台进行销售。

货到后,李某在使用过程中该商品发生喷溅,造成李某面部及双上肢大面积烧伤。后李某入住烧伤医院进行治疗,花费了医疗费用9745.34元。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天猫网购平台管理者天猫公司、商品销售者日用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日用品公司、天猫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日用品公司销售的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应当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生产者及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日用品公司销售的产品造成李某人身受到伤害,其应当对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天猫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发布的网络平台,并非商品的销售者也不是涉案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天猫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亦向李某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故对于李某因使用网购产品造成的损失天猫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于李某主张要求天猫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在本次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为3000元,以上共计16149.34元。日用品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对其个人抗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规定,判决日用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6149.34元。

日用品公司上诉:产品并无缺陷,反倒是消费者使用不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李某自身存在使用不当,原审法院遗漏该节事实的查明和认定。

从李某使用产品过程的视频中可以看见,其操作方式完全违背产品的正常使用方式,没有按照使用说明操作。其操作错误表现如下:其一,存在使用量过多导致产品反应剧烈造成喷溅,这也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正确方式(日用品公司产品外包装明显标识)为:“此类管道疏通用量为1-2瓶盖。”反观李某却直接拿起瓶子将一整瓶产品全部倒入,从动作上也可以看出并不是小心地酌量倒入而是毫无计算地直接倒入,其用量大大超出了正常范围。其二,产品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中都说明了产品导入前要检查管道口的积水,积水溢出可能造成喷溅,李某在没有进行观察积水的情况下,贸然倒入大量产品,导致喷溅量超出正常值范围。其三,瓶身的注意事项和购买页面都反复提醒本品在使用时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防护眼镜,保持距离,李某却无一遵守。

2.李某损害后果与其自身行为不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审法院遗漏该节事实的认定。

本案中,日用品公司提供的产品遇水融合后会产生一定的喷溅,而如果管道内的水量过多,该点日用品公司不管在产品外包装还是购物网站页面均予以充分警示。然而,李某在使用产品注入管道口时非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其还俯身对着管道口观察,完全将自身的安全置之度外。反之,若李某严格按日用品公司的方法进行操作,完全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以上足以说明李某自身的行为不当与其受伤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原审法院认定日用品公司产品存在缺陷,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日用品公司产品系经检验合格出厂。日用品公司的该款涉案产品也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国家保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性能的检测均为“合格”,故日用品公司产品不存在缺陷。其次,日用品公司的涉案产品日销量达20万件以上,累计销量已达2500万以上,未发生类似人员损害事件,以上事实也足以说明李某产品不存在缺陷。

4.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法律适用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小编注:现被《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替代),该法条明显可以得出,只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时生产者才承担严格责任,原审法院因遗漏了因果关系上的事实认定,导致其直接将李某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全部归责于日用品公司,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5.原审法院对“产品缺陷”的法律适用错误。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日用品公司提供的产品,其相关产品包装上完整、清晰地说明了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并且用了相当显眼的字体警示使用者注意阅读说明、谨慎操作。同时作为网络销售者,日用品公司也在网络销售页面标明了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日用品公司产品存在缺陷,明显与法律适用相违背。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日用品公司的上述产品在正常合理使用方法下,并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换言之,如果超限度使用产品,再安全的产品也会给使用者带来不确定的伤害。

二审法院:产品未完全尽到警示和说明义务,消费者使用产品疏忽大意,均承担相应责任

院认为,李某在使用日用品公司销售的管道疏通剂时发生爆炸,造成李某受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日用品公司提供的产品具有强腐蚀性在注入管道口时发生化学反应造成喷溅危及人身安全,日用品公司在产品注意事项中未明确说明使用者与产品使用处保持多少距离也未说明过量使用该产品可能造成的后果,未完全尽到警示和说明义务致使李某使用涉案产品时受伤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李某在使用涉案产品疏忽大意明知疏通剂存在产生大量泡沫、可能发生喷溅的潜在危险且该产品在使用方法中明确指出,疏通地漏时用量为每次1-2瓶盖,李某因过量使用而造成自身损害,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原审判决日用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不当,法院予以纠正。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日用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款9689.6元,李某承担40%的损害责任。

综上所述,日用品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小编有话】

实际上,类似案例并非孤例。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如果涉及到销售商、生产商,那么可以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如果因产品缺陷问题违纪人身、财产安全,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消费者自身存在疏忽或做错,宜承担30%40%的责任。

一般认为,消费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腐蚀性产品时未采取防护措施,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其自身受伤,应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通常酌定30%-40%为宜。

另案中(上海法治报于317日发布了一则案件),家里的下水管道堵塞,李小姐用水配合新买的疏通剂倒入下水管道。疏通剂倒入水后发生爆炸,喷溅的高温腐蚀性液体落到了李小姐的脸上、胳膊上和脚上,疤痕永久地留在其脸上,导致两个十级伤残的面部畸形。李小姐将管道疏通剂的生产商A公司和销售商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包装上注明“严重油污堵塞推荐用40℃温水,可大幅提升疏通剂的反应化解能力”,可能误导消费者产生如使用40℃以上热水会有更好除污效果的错误判断,故A公司应承担生产者责任。B公司对于涉案管道疏通剂的安全警示说明并不明显,故其承担连带责任。李小姐未严格按照销售者的使用说明使用涉案管道疏通剂,应对其损害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和B公司共同赔偿李小姐各项损失共计158000元,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A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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